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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悟民主集中制里的辩证法

 
来源:理论界 栏目:期刊导读 时间:2021-04-01
 
近年来,中外思想理论界都在讨论“中国模式”,给出了各种各样的概括,但许多人似乎都忘却了我们非常熟悉的一个词——民主集中制。笔者认为,这正是“中国模式”的核心制度优势。中国人常说“集中力量办大事”,其实,这里的“集中”不仅是数量意义上的集中,更是一种民主制度。 民主集中制不是中国的特产,也不是马克思主义的特产。民主集中制诞生于长期的伟大的革命实践当中,具有160多年的历史,历经了3个阶段,具有深厚的思想理论根源。民主集中制是我党赖以发展的最基本制度保证,违背了这个原则,不仅会导致个人迷失方向,也会给社会带来巨大危害。 理解民主集中制,要学会辩证地看待民主和集中两者之间的辩证关系。民主是集中的前提,没有民主,党就会失去生机和活力。但同时我们也必须明确,集中是民主的指导和归宿。没有集中,就没有正确的方向,没有统一的意志。民主和集中的关系既不是主次关系也不是先后关系,两者是相互依存、相互制约的辩证统一关系。 习近平总书记2013年9月在参加河北省委常委班子专题民主生活会时指出:“有的一把手只讲集中不讲民主,习惯于逢事先定调,重大问题不经班子成员充分酝酿和讨论就拍板,甚至对多数人的意见也置之不理。”须知,民主集中制,是民主和集中的辩证统一。不讲民主,必然出现个人独断专行;不讲集中,必然导致组织涣散无力。我们既要反对“一言堂”“一霸手”,也要防范对党委决策执行不力、阳奉阴违。这说明,必须把坚持民主集中制作为一项制度性、基础性工程加以强化,并让贯彻落实有始有终。 民主集中制“十六字”方针,即“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是对党委决策程序的科学规范。我们既要反对那种认为扩大党内民主就会引发党内无休止的争论、影响党的团结和统一的观点;又要反对那种否定集中、攻击党的民主集中制的论调。这两种观点都没有正确理解民主与集中的辩证关系,将民主与集中抽象地对立起来。正确处理民主与集中的关系,要求既充分发扬党内民主,使各级党组织和党员的意愿得到充分表达,防止个人专断;又加强在民主基础上的集中,统一思想认识,保持步调一致,防止出现“软弱涣散”的局面。 笔者认为,民主集中制不仅是决策原则,更是国家政治制度建构原则。这里需要处理好“小”与“大”的辩证关系,既要通过民主集中制这一决策方式办好地方各种“小事”,更要利用民主集中制这一党和国家的根本组织制度“集中力量办大事”。要统筹“大事”与“小事”,不能只偏好办“大事”,而忽视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相关的“小事”。总的来说,“大事”数量少,“小事”数量多;“大事”不寻常,“小事”是日常。只有将“大事”和“小事”统筹起来看,才能做总体评判。在真真切切办好“小事”的基础上,办好“大事”才是正途。在全球综合国力竞争空前激烈的形势下,我国作为发展中国家,如果不集中力量办好大事,就不可能办好绝大多数“小事”;如果不集中力量,就根本办不成“大事”。尤其是进入新时代,我国面临的国际环境更为严峻复杂,特别是随着我国发展逐步接近世界前沿,一些重大核心技术和关键装备是买不来的,靠市场自发的力量也一下子搞不起来,必须发挥集中力量办大事的制度优势,推动工业化不断迈上新水平。 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实行民主集中制,不仅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制度特点,而且是中国共产党的制度优势,能够做到全国一盘棋、集中力量办大事,避免了西方那种很多情况下议而不决的现象。 这方面,“集中力量办大事”就需要充分开发民主集中制的政治功能,使党的民主集中制逻辑延伸到国家政治制度层面,使其同样也能在国家政治生活中有效运行起来。依据《宪法》规定,民主集中制在国家政治生活中具体表现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中央和地方的国家机构职权的划分,遵循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此外,中国的政党制度即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与政治协商制度,也是民主集中制的外在体现。 作为党和国家的根本组织制度,民主集中制开发不够、执行不力的主要原因,在于其制度化水平不高,缺乏系统、规范、具体的程序设计。因此,充分开发民主集中制的政治功能,应该把切入点放在民主集中制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上。中国共产党作为执政党,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中发挥着领导核心作用。在整体决策系统中,各级党委要通过严密的领导体制机制,实现对人大、政府、政协、人民团体以及其他组织的领导,从而保证决策能够顺利推进、有效执行。 同时,中国共产党还通过建立严格的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确保决策的正确性和决策执行的准确性。这对于领导干部依法决策、民主决策和科学决策而言,具有重要的促进作用。此外,集中力量办大事、办难事、办急事中的“事”,是有一定范围的,并非所有的事情都要采用“集中力量”的体制和方法,有些“事”也必须发挥市场的基础性作用。所以,集中力量办大事的优势是有一定运行范围的。 总之,我们既要坚持民主集中制,遵循其决策程序,也要发挥其独特政治优势,集中力量办大事。如果我们的政治体制既能办成大事又能防范错误,那就超越了西方“不易出大事、也不易做大事”的分权制衡机制,就会真正成为最好的政治体制。 近年来,中外思想理论界都在讨论“中国模式”,给出了各种各样的概括,但许多人似乎都忘却了我们非常熟悉的一个词——民主集中制。笔者认为,这正是“中国模式”的核心制度优势。中国人常说“集中力量办大事”,其实,这里的“集中”不仅是数量意义上的集中,更是一种民主制度。民主集中制不是中国的特产,也不是马克思主义的特产。民主集中制诞生于长期的伟大的革命实践当中,具有160多年的历史,历经了3个阶段,具有深厚的思想理论根源。民主集中制是我党赖以发展的最基本制度保证,违背了这个原则,不仅会导致个人迷失方向,也会给社会带来巨大危害。理解民主集中制,要学会辩证地看待民主和集中两者之间的辩证关系。民主是集中的前提,没有民主,党就会失去生机和活力。但同时我们也必须明确,集中是民主的指导和归宿。没有集中,就没有正确的方向,没有统一的意志。民主和集中的关系既不是主次关系也不是先后关系,两者是相互依存、相互制约的辩证统一关系。习近平总书记2013年9月在参加河北省委常委班子专题民主生活会时指出:“有的一把手只讲集中不讲民主,习惯于逢事先定调,重大问题不经班子成员充分酝酿和讨论就拍板,甚至对多数人的意见也置之不理。”须知,民主集中制,是民主和集中的辩证统一。不讲民主,必然出现个人独断专行;不讲集中,必然导致组织涣散无力。我们既要反对“一言堂”“一霸手”,也要防范对党委决策执行不力、阳奉阴违。这说明,必须把坚持民主集中制作为一项制度性、基础性工程加以强化,并让贯彻落实有始有终。民主集中制“十六字”方针,即“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是对党委决策程序的科学规范。我们既要反对那种认为扩大党内民主就会引发党内无休止的争论、影响党的团结和统一的观点;又要反对那种否定集中、攻击党的民主集中制的论调。这两种观点都没有正确理解民主与集中的辩证关系,将民主与集中抽象地对立起来。正确处理民主与集中的关系,要求既充分发扬党内民主,使各级党组织和党员的意愿得到充分表达,防止个人专断;又加强在民主基础上的集中,统一思想认识,保持步调一致,防止出现“软弱涣散”的局面。笔者认为,民主集中制不仅是决策原则,更是国家政治制度建构原则。这里需要处理好“小”与“大”的辩证关系,既要通过民主集中制这一决策方式办好地方各种“小事”,更要利用民主集中制这一党和国家的根本组织制度“集中力量办大事”。要统筹“大事”与“小事”,不能只偏好办“大事”,而忽视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相关的“小事”。总的来说,“大事”数量少,“小事”数量多;“大事”不寻常,“小事”是日常。只有将“大事”和“小事”统筹起来看,才能做总体评判。在真真切切办好“小事”的基础上,办好“大事”才是正途。在全球综合国力竞争空前激烈的形势下,我国作为发展中国家,如果不集中力量办好大事,就不可能办好绝大多数“小事”;如果不集中力量,就根本办不成“大事”。尤其是进入新时代,我国面临的国际环境更为严峻复杂,特别是随着我国发展逐步接近世界前沿,一些重大核心技术和关键装备是买不来的,靠市场自发的力量也一下子搞不起来,必须发挥集中力量办大事的制度优势,推动工业化不断迈上新水平。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实行民主集中制,不仅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制度特点,而且是中国共产党的制度优势,能够做到全国一盘棋、集中力量办大事,避免了西方那种很多情况下议而不决的现象。这方面,“集中力量办大事”就需要充分开发民主集中制的政治功能,使党的民主集中制逻辑延伸到国家政治制度层面,使其同样也能在国家政治生活中有效运行起来。依据《宪法》规定,民主集中制在国家政治生活中具体表现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中央和地方的国家机构职权的划分,遵循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此外,中国的政党制度即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与政治协商制度,也是民主集中制的外在体现。作为党和国家的根本组织制度,民主集中制开发不够、执行不力的主要原因,在于其制度化水平不高,缺乏系统、规范、具体的程序设计。因此,充分开发民主集中制的政治功能,应该把切入点放在民主集中制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上。中国共产党作为执政党,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中发挥着领导核心作用。在整体决策系统中,各级党委要通过严密的领导体制机制,实现对人大、政府、政协、人民团体以及其他组织的领导,从而保证决策能够顺利推进、有效执行。同时,中国共产党还通过建立严格的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确保决策的正确性和决策执行的准确性。这对于领导干部依法决策、民主决策和科学决策而言,具有重要的促进作用。此外,集中力量办大事、办难事、办急事中的“事”,是有一定范围的,并非所有的事情都要采用“集中力量”的体制和方法,有些“事”也必须发挥市场的基础性作用。所以,集中力量办大事的优势是有一定运行范围的。总之,我们既要坚持民主集中制,遵循其决策程序,也要发挥其独特政治优势,集中力量办大事。如果我们的政治体制既能办成大事又能防范错误,那就超越了西方“不易出大事、也不易做大事”的分权制衡机制,就会真正成为最好的政治体制。

文章来源:理论界 网址: http://llj.400nongye.com/lunwen/itemid-12701.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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